原告:陆真郎,女,192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其(系原告儿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华,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昌,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首英,女。
第三人:袁和妹,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梅园三村XXX号XXX室。
原告陆真郎诉被告周德昌、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和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陆真郎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真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陆真郎负担。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黄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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