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秀莲,女,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华,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陆秀莲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陆秀莲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华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70元,由申请人陆秀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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