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秋雯,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国彪,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顾宝英,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沈蔚,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宝英、沈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宝英、沈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XX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沈炳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漪。
原告陆秋雯与被告翁国彪、顾宝英、沈蔚、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因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秋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秋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秋雯负担。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冯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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