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素荣,女,193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其、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刚,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陆素荣与被告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陆素荣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素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陆素荣负担。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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