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红兵,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信南,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子。
原告陆红兵与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盛 炯
书记员:侯 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