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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郁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郁志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郁志豪、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郁志豪、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郁志豪、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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