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继芳,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栋粱,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继芳诉被告陆栋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继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继芳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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