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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维与浦进华、施月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维,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进华,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施月华,女,1968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陆维与被告浦进华、施月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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