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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美凤与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美凤,女,196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金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美凤与被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陆美凤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美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美凤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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