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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美娟与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汐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洋。
  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兵,总经理。
  原告陆美娟诉被告上海岚汐美容有限公司、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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