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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林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林燕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苏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某市。
  负责人:刘正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峰。
  被告:黄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瑞,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湾,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国钦,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陆某某、林某某、林燕燕与被告陈苏寺、黄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中心支公司、林国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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