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美芳,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琦,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美芳与被告陆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美芳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美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美芳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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