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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翠英与上海杰晨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翠英。
  法定代理人:陆耀良(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彭渡村十九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晨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信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汪传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翠英与被告上海杰晨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上海杰晨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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