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某某与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霞,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股东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陆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