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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英与沈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英,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焕梅,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英诉被告沈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英于2020年1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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