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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英英与胡卫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陆英英,女,199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芬,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卫英,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陆国云(系被申请人胡卫英的丈夫),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赵王村XXX号。
  申请人陆英英申请宣告胡卫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英英称,母亲胡卫英系XXX残疾人,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胡卫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胡卫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父亲陆国云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陆国云称,同意申请人陆英英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卫英,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一村XXX号XXX室。胡卫英与丈夫陆国云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3年6月7日领养女儿陆英英。胡卫英系XXX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三级。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陆英英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胡卫英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陆英英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陆国云系胡卫英的丈夫,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胡卫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胡卫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陆国云为胡卫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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