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英英,女,199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芬,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卫英,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陆国云(系被申请人胡卫英的丈夫),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赵王村XXX号。
申请人陆英英申请宣告胡卫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英英称,母亲胡卫英系XXX残疾人,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胡卫英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胡卫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父亲陆国云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陆国云称,同意申请人陆英英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卫英,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一村XXX号XXX室。胡卫英与丈夫陆国云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3年6月7日领养女儿陆英英。胡卫英系XXX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三级。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陆英英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胡卫英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陆英英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陆国云系胡卫英的丈夫,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胡卫英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胡卫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陆国云为胡卫英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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