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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荣与贾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荣,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万龙,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陆荣与被告贾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贾万龙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贾万龙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9.92元、误工费1,240元、护理费578元、营养费280元、鉴定费900元、拖车费1,600元,车损鉴定费1,540元、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1,72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0日,被告驾车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并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
  被告贾万龙未作答辩。
  原告陆荣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贾万龙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贾万龙未到庭,本院对原告陆荣提交的证据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陆荣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6时10分,被告贾万龙驾驶甘HQ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陆荣驾驶的沪C2XXXX小型轿车在本区青松路出外青松公路西约4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贾万龙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全部责任,原告陆荣无责。原告受伤后分别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上海市同仁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9.92元。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施救费1,600元、车损评估费1,540元、律师费3,000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需休息15日、护理7日、营养7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受健康权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贾万龙负事故全责,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贾万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369.92元、误工费1,240元、护理费550元、营养费210元、鉴定费900元、施救费1,600元、车损评估费1,540元、交通费4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7,809.92元。
  被告贾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万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荣7,809.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陆荣负担30元,被告贾万龙负担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贾万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陆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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