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莹莹、王赟与赵顺燕、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莹莹,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王赟,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顺燕,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迪,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峰,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莹莹、原告王赟与被告赵顺燕、被告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应王赟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赟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原告陆莹莹、王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被告赵顺燕、张迪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莹莹、王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8,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陆莹莹和被告赵顺燕是关系很好的同事也是闺蜜,两被告是夫妻。两原告亦是夫妻。2015年6月,两被告称要做股指期货,还差20多万元。并称很快就能还钱,故原告王赟就转账220,000元给被告张迪。后原告王赟将自己的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信用卡交给两被告使用,原告陆莹莹自己将自己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交两被告使用。上述金额共计320,000元左右。之后两被告将使用的两原告的信用卡陆续归还。2016年8月18日,原告陆莹莹与被告赵顺燕就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进行结算,并于当日由被告赵顺燕向原告陆莹莹出具了一张161,000元的借条。此后被告张迪陆续归还原告53,000元,现两被告就剩余借款一直未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赵顺燕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认可2015年6月25日,原告王赟转账给被告张迪220,000元,该款确实收到。此外,原告陆莹莹中信银行尾号为9336的信用卡,也确由两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金额为40,000元。所以,两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另外向原告借用了40,000元的信用卡透支额度。被告赵顺燕认为借款已经还清,且信用卡透支额度40,000元也已经还上。借条虽然系被告赵顺燕书写,但发生220,000元转账与被告赵顺燕向原告陆莹莹出具借条时隔一年左右,且220,000元在转账之初,被告张迪没有向原告王赟出具借条,该款其实是投资性质,当时与原告说好短期资金回笼,后来因故导致资金未及时回笼,所以被告张迪一直在陆续还款给两原告。所有的还款均是由被告张迪进行操作,被告赵顺燕对于被告张迪给两原告的还款并不知情。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赵顺燕无法联系到被告张迪,原告陆莹莹一直找被告赵顺燕还款,故被告赵顺燕在2016年8月18日出具借条给原告,但由于钱款未经被告赵顺燕之手,故对于是否还欠161,000元,被告赵顺燕不清楚。被告赵顺燕也不认可系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张迪辩称,借条没有被告张迪的签字,其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迪并不知道在2016年8月18日被告赵顺燕向原告陆莹莹出具了借条。在借条出具的时间之后被告张迪于2016年9月14日归还原告陆莹莹5000元,2016年10月4日归还原告陆莹莹6000元,2016年11月10日归还原告陆莹莹6000元,2016年12月14日归还原告陆莹莹6000元,2017年2月8日归还原告陆莹莹30,000元。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赵顺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5日,原告王赟向被告张迪转账220,000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赵顺燕向原告陆莹莹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陆莹莹人民币150,000+11,000元整161,000(拾陆万壹仟元整)赵顺燕XXXXXXXXXXXXXXXXXXX016.8.XXXXXXXXXXXXX许昌路630弄14號302”。
  2、原告王赟与原告陆莹莹系夫妻关系,现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于2010年3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3日离婚。后于2015年1月27日复婚,又于2016年10月10日离婚。发生本案转账以及借条出具的时间均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原告陆莹莹以及被告赵顺燕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内容予以确认。2016年6月29日,原告陆莹莹与被告赵顺燕聊天记录中,原告陆莹莹称“现金15万加我信用卡4万少个几块钱就是了”“如果我没算错的话”,被告赵顺燕称“好的,谢谢”;2016年7月2日,被告赵顺燕称“Alisa帐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们现金部分还需要点时间,我们拿到的钱被银行自动转走了”“......朋友这里的我知道你们都很好,这样好吧,我每个月转给你1万,后面到我会继续给你,这个月信用卡4万可以给你”;2016年7月4日,被告赵顺燕称“你信用卡那4万会有的,剩下的,我也要问别人,我真的不知道具体时间,现在答应了到时候又不行,反而你们会更反感”“我估计一个月左右,15万我问被人借也会给你的”;2016年7月22日,被告赵顺燕称“给我个卡号,现转你15,000”“后面到了再给你”“转了,4个小时之内可以到”原告陆莹莹称“收到一万五”,被告赵顺燕称“好的”,原告陆莹莹称“信用卡还有两万五”,被告赵顺燕称“嗯”;2016年7月25日,被告赵顺燕称“......但是不管怎样,我尽量先借点给你点说实话15万是很难弄的,我孩子想办法”“刚转了14,000凑尽力了晚点你看下8月初再一起给你11,000”,原告陆莹莹称“好”;2016年8月1日,原告陆莹莹称“eve今天能拿到钱了么”“还有那15万筹的怎么样了?”被告赵顺燕称“正好,我想今天晚上找你们出来的”......原告陆莹莹称“你是说凑不出来15万吗”,被告赵顺燕称“心力交瘁”;2016年9月12日,原告陆莹莹称“今年の十二月份之前把我的钱都全部还了,要不然我没法去上学,只能申请保全,没法让你还别人的钱了”。
  2、双方均确认在借条出具之后被告张迪于2016年9月14日归还原告5000元,2016年10月4日归还原告6000元,2016年11月10日归还原告6000元,2016年12月14日归还原告6000元,2017年2月8日归还原告30,000元,以上金额原告已经在本案诉请本金中予以扣除。
  3、被告自认原告名下中信银行尾号为9336信用卡曾交由两被告使用,该卡额度为4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四点,第一、本案系争款项系借款还是投资款;第二、本案被告赵顺燕向原告陆莹莹出具的借条中所载明的金额是否应认定为系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对于钱款往来后尚欠金额的确认;第三、本案系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四、本案款项是否已经归还完毕。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两被告未能提供投资协议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款项系用于投资之用。被告张迪在收到原告王赟转账220,000元之初,虽未出具借条,但此后被告张迪一直陆续还款至两原告账户内,且作为配偶被告赵顺燕于2016年8月18日对钱款性质系借款予以确认,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虽未有被告张迪签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在被告赵顺燕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张迪亦有陆续还款至原告陆莹莹账户内的行为。综上,从被告张迪在收到原告王赟转账之后以及借条出具之后陆续归还的行为,以及本案被告赵顺燕出具借条的行为,本案系争款项应认定为系借款。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借条出具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顺燕称因之前钱款往来均未经其手,故对于借条出具时是否尚欠金额为161,000元不清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赵顺燕在借条出具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告赵顺燕对于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所发生的账目往来清楚知晓并与原告陆莹莹不断进行确认,故该金额应认定为系原告与被告赵顺燕对于前欠钱款的确认。至于该确认后的金额能否及于本案被告张迪,如前所述,该债务金额的确认应视为系作为配偶的赵顺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该行为应构成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综上应认定为两被告均对借条中所载明的金额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三,本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条起源于原告王赟向被告张迪的转款,被告赵顺燕在此后对于钱款的性质以及尚欠的金额进行确认,故应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关于争议焦点四,在本案借条出具之后,两被告仅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合计归还本金53,000元,未能提供已经全部还款的依据,故对于两被告称钱款已经归还完毕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根据原告与被告赵顺燕之间的聊天记录,本案原告曾就债务问题多次向被告赵顺燕催讨,并就还款期限向被告赵顺燕释明,要求在2016年12月之前将钱款还清,但两被告并未实际履行,故原告现要求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亦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顺燕、被告张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莹莹、原告王赟借款108,000元;
  二、被告赵顺燕、被告张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莹莹、原告王赟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被告赵顺燕、被告张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曲昱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