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菊,女,汉族,1977年4月1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陆耀元,男,汉族,1943年2月4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陆妹,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亦团,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吴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菊、陆耀元、陆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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