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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蓓丽与徐长海、徐志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蓓丽,女,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禹,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海,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徐志强,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韩维莉,女,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蓓丽与被告徐长海、徐志强、韩维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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