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蔚萍,女,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建国,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谢海彬(系被申请人谢建国之子),住同被申请人谢建国。
申请人陆蔚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蔚萍称,申请人陆蔚萍与被申请人谢建国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谢建国因患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住在医院。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陆蔚萍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谢海彬称,其系被申请人谢建国的独生子,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宣告谢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同意指定申请人为谢建国的监护人。
经审查,申请人陆蔚萍与被申请人谢建国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谢海彬与谢建国系父子关系。2018年11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谢建国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诊断被申请人目前患有器官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并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谢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谢建国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指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陆蔚萍为谢建国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白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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