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诞红,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全,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少华,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博谭,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诞红与被告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陆诞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60,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4月6日起以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利息为5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1年4月6日,被告以开办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4月6日归还,期间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归还,于2016年4月中旬重新出具借条,将借款到期日约定为2017年4月6日。但至今,被告仅向原告归还25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多次催讨仍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朱红辩称,原、被告确系同学关系,亦约定各自出资250,000元用于开办公司。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作为己方出资款,但该借款已还清。而原告的出资款250,000元并非被告借款。2012年起,原告多次以电话骚扰辱骂、到被告父母家中骚扰并进行语言攻击等手段,逼迫被告先后写下落款日期为2010年4月6日的借据、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6日的借条。被告认为,原告虚构债务,且采取了逼迫、威胁被告及其家人的手段,已涉嫌刑事犯罪,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被告坚持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原告亦同意。故本案因有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诞红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鎏馨
书记员: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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