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政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春艳,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游,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谳,男,汉族,1969年4月3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沈清,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谳、沈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较长时间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60元,减半收取计388.80元,由原告上海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 捷
书记员:陆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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