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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远兵与上海燕飞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远兵,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陆瓦坊村门南庄38号一户。
  委托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毅,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亮,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市县莲池乡胡庄行政村王砦村XXX号。
  被告上海燕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丰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延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曹彦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莉,女。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外环高速内侧8公里处,原告驾驶牌号沪DLXXXX中型厢式货车与被告张东亮驾驶牌号沪ED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被告张东亮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构成XXX伤残,伤后可酌情休息150天、护理、营养各90天,内固定拆除术时,可酌情休息60天、休息、护理各30天。2019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之前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远兵人民币12,1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之前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陆远兵医药费89,166.25元(已扣除伙食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残疾赔偿金18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5元、误工费17,300元、交通费500元;
  三、被告上海燕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之前支付原告陆远兵律师费3,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陆远兵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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