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连兴,男,194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东华,男,199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永明,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连兴与被告严东华、王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连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连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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