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孔翮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浩,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霁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王 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