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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孔翮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浩,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霁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鲲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逊梯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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