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逸,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凤,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逸与被告张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陆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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