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银芳,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雪丽,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申请人陆银芳与被申请人李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银芳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雪丽价值人民币354,275元的财产。担保人陆银芳以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雪丽价值354,275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陆银芳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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