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强。
被告:薛长伟。
原告陆锴诉被告陈永强、薛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陆锴以需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锴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范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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