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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锴与陈永强、薛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强。
  被告:薛长伟。
  原告陆锴诉被告陈永强、薛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陆锴以需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锴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范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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