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熙,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吴会村三组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雪昌,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熙与被申请人陆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1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陆雪昌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张熙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熙与被申请人陆雪昌的诉讼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陆雪昌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陆雪昌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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