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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雯雯与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陆雯雯,女,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陆雯雯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并以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申请人陆雯雯所有的50%的份额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陆雯雯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50%的份额,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雯雯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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