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静芳,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七,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盛凯,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原告陆静芳与被告陈小七、被告张盛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静芳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静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74元,减半收取计30,837元,由原告陆静芳负担。
审判员:何为铭
书记员: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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