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颖,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斌,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陆颖与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陆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金42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42万元。届期,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屡次催讨均无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被告孙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05年起就一直居住在本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其户籍地普陀区东新路XXX号XXX室已经动迁,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民间借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被告户籍地在普陀区为由诉至本院,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记载,被告实际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胡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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