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颖怡,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国富,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严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颖怡与被告桂国富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陆颖怡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颖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颖怡负担。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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