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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飞虎与上海徐汇区习盛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飞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区习盛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禾,董事长。
  原告陆飞虎诉被告上海徐汇区习盛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陆飞虎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飞虎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飞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陆飞虎负担。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徐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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