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陆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陆1与被告陆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陆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美芳
书记员:胡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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