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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某,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军,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娟,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顾XX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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