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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与赵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宝,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第三人: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鹤沙二店,住所地上海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鹤沙航城站HS-201。
  法定代表人:谢XX。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第三人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鹤沙二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濮XX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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