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宝,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婧,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第三人: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鹤沙二店,住所地上海市轨道交通十六号线鹤沙航城站HS-201。
法定代表人:谢XX。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第三人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鹤沙二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濮XX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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