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港,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韶华,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晶美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方方。
被告王方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王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魏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范某某、郑州晶美飒商贸有限公司、王方方、王宾、魏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75,500元,以人民币575,500元(以下均为同币种)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月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止;2、判令被告范某某支付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290.22元、律师费7,000元;3、被告王方方、郑州晶美飒商贸有限公司、王宾、魏丹丹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原、被告通过三平伟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平伟业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范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借期12个月,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月息1.2%,约定被告范某某按时还本付息,如逾期承担逾期利息即借款总额*2‰*逾期天数。被告王方方、郑州晶美飒商贸有限公司、王宾、魏丹丹对上述本金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12月19日原告转账给被告范某某1,100,000元。但自2018年11月12日支付利息后,被告范某某本息分文未支付。故涉讼法院。
被告范某某辩称,被告所借资金1,100,000元系通过三平伟业公司法人账户转账至被告名下,然当日由三平伟业公司操作将其中的387,000元分9笔以反担保质押金名义转账至案外人苗利辉账户。同时三平伟业又通过被告账户导进导出198,400元,最后转账至案外人邢连池账户。故被告实际未收到1,100,000元,但支付的月息均以1,100,000元为基数支付给三平伟业公司。期间在郑州签订的合同均是空白的,由三平伟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拿着合同到北京,再到上海寻找名义出借人。故被告认为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系争借款系通过三平伟业公司发生。目前,三平伟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范围,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忆
书记员:潘峻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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