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三妹与朱见林、朱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三妹,女,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成斯,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见林,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伟,男,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玉,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三妹与被告朱见林、朱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唐成斯、被告朱见林及其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忠、吴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三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0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朱见林原系夫妻,被告朱伟系双方所生儿子。2019年1月10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案件审理中,查明被告朱见林与被告朱伟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一套,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与朱见林已离婚,再共有房屋已不适合,故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朱见林、朱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朱见林购买房屋时,约定房屋归被告朱伟所有,只是当时朱伟还是未成年人,所以约定由被告共同所有。房屋已于2019年3月20日卖掉,到手392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经原告申请,对系争房屋予以评估,评估总价442万元。
  重复表述各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朱见林原系夫妻,被告朱伟系双方所生儿子。2019年1月10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朱见林与被告朱伟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一套,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19年3月,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合同价392万元。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系原告与被告朱见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于朱见林名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得到1/4份额的折价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房屋的价格如何确定,考虑到被告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原告,及原告与被告朱见林之间另有一涉及房屋共有产分割的案件在同时审理中,兼顾公平性和同一性,房屋价款以评估价为准。
  综上所述,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见林、朱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三妹房屋分割款1,10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原告陈三妹负担10,100元,被告朱见林、朱伟负担30,300元;评估费1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三妹负担3,000元,被告朱见林、朱伟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陈  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