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世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珏玮,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瑞泓。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芳诉被告金人敏、马瑞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芳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人敏、马瑞泓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931元或查封被告金人敏、马瑞泓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金人敏、马瑞泓名下的银行存款1,075,931元或查封被告金人敏、马瑞泓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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