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世贤,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玲,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民,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世贤与被告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就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仲裁,先于原告陈世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案号为(2019)沪0105民初222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9)沪0105民初2221号民事案件并案审理。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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