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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告: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告:茌平县贾寨镇相亲相爱喜糖屋,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磊。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乖好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港美食品有限公司、茌平县贾寨镇相亲相爱喜糖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
审判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记员: 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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