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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红与陈元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业红,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元东,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业红诉被告陈元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业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业红负担。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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