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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为学,男。 被告:上海永珍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学诉被告上海永珍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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