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为海,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海荣,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海与被告吴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为海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为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陈为海承担(经院长审批减免)。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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