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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琴与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丽琴,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刚,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震。
  原告陈丽琴与被告江西宝烀高岭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丽琴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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