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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刚,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烀高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西宝烀高某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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