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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拉普拉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文兵,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英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拉普拉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国,职务不详。
  原告陈乐诉被告于文兵、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无锡拉普拉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原告陈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3元,减半收取计1,126.50元,由原告陈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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