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二强。
被告李俊图。
原告陈二强与被告李俊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二强诉称,我与被告是邻村,且与被告姥姥家是前后邻居。2009年2月12日被告因浇地需要交水费,向我借款2000元,并给我打了欠条一张。后我多次向他追要,他都说没钱。2010年4月15日我村书记孙某和我一同去被告要钱,被告仍然没给。故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2000元。
被告李俊图未作答辩。
原告就以上陈述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李俊图于2009年2月12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二强人民币贰仟圆正”;2、证人孙某的书面证材一份及当庭证言,内容为2010年4月15日晚,证人孙某与原告一起到被告家中要钱,被告承认借了原告的钱,并同意偿还,但说当时没钱,后二人离开。
本院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上述两份证据可互相印证,内容真实可信,来源合法,故应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但被告长期未还,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俊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上,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建勇
审判员 刘小召
代理审判员 程万代
书记员: 冯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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