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二磊,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刘莉娟,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九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原告陈二磊、刘莉娟与被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陈二磊、刘莉娟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二磊、刘莉娟撤诉。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